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2號原 告 廖國超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被 告 廖國棟
廖保棟廖泓淼李秀雲吳秋燕劉昌瑞劉昌源張寶松甘哲仲劉韋志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碧芳被 告 劉倢瑀
張智焜林國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點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宜:
㈠、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個人全部,當事人資料均勿遮隱)正本。
㈡、本件原告起訴狀上所列被告與分割方案所示土地所有權人不同,而原告114年10月17日民準備㈡狀中陳報本件請求分割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有異動之真意為何?(是否為被告之撤回、追加?)請具狀說明。並更正正確當事人。
㈢、原告提出之找補明細表,未依受補償人及應補償人之受(應)補償金額之比例計算,顯有未當,請重新計算找補金額後,提出找補明細表到院參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