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9號上 訴 人 吳沛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成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0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