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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BL000-A112070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

9 條第1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且上訴理由應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除被上訴人(即原告)之個人資料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不予揭露外其餘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