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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50號原 告 吳明石

吳啓銘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祥被 告 林順芝

施江貴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林順芝應將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施江貴宮應將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係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或已因時效屆滿而消滅,依法請求塗銷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自屬因不動產物權而涉訟,又該不動產係坐落在雲林縣,自應專屬於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本院管轄,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吳明祥、吳啓銘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之所有權人,原告吳明石為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之所有權人(上開2筆土地合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共同設定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①)予被告林順芝,然系爭抵押權①並無擔保債權存在,縱有擔保債權存在,因系爭抵押權①存續期間為民國72年12月15日至74年12月15日,清償日期為74年12月15日,是系爭抵押權①所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74年12月15日起算,至多於89年12月15日即已因時效完成,而被告林順芝亦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其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①於94年12月15日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另系爭土地共同設定如附表編號二所示第二順位抵押權(系爭抵押權②)予被告施江貴宮,然系爭抵押權②並無擔保債權存在,縱有擔保債權存在,因系爭抵押權②爲普通抵押權,則自82年11月15日設定登記起,債權請求權已可請求,至多於97年11月15日即已因時效完成,而被告施江貴宮亦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行使其抵押權,是系爭抵押權②於102年11月15日已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又因系爭抵押權①、②設定尚未塗銷,有礙原告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並侵害原告之管理權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林順芝、施江貴宮應分別塗銷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之抵押權登記。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有分別設定系爭抵押權①、②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足信為真正。又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①、②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乙節,自應由被告舉證證明該擔保債權存在,而本件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就原告之主張為任何之否認、爭執或陳述,更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證明其對原告存有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視同自認,是本院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再查,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①、②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情,被告未舉證有何擔保債權存在,業如上述,則系爭抵押權①、②所擔保之抵押債權既不存在,基於抵押權從屬性原則,系爭抵押權①、②即不成立,系爭抵押權①、②之登記即有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虞。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①、②登記,則屬有據。

㈢、至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①、②已因罹於時效而消滅,因其等係與主張擔保債權不存在,請求本院擇一而為勝訴判決,本院業已依抵押權從屬性,認定系爭抵押權①、②不存在,自無再就系爭抵押權①、②是否罹於時效乙節為調查,併此敘明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林順芝、施江貴宮應分別將系爭抵押權①、②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菀玲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內容 一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72年 ⒊字號:(空白)字第003786號 ⒋登記日期:72年12月19日 ⒌登記原因:設定 ⒍權利人:林順芝 ⒎債權額比例:全部 ⒏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00萬元 ⒐存續期間:自72年12月15日至74年12月15日 ⒑清償日期:74年12月15日 ⒒債務人及債額比例:林德顯、林陳尾 ⒓設定義務人:林陳尾 ⒔共同擔保地號:仁德段161、161-2、161-3、161-4、161-5、161-7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分之1 二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8分之12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82年 ⒊字號:北地普字第016425號 ⒋登記日期:82年11月15日 ⒌登記原因:設定 ⒍權利人:施江貴宮 ⒎債權額比例:全部 ⒏擔保債權總金額:400萬元 ⒐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⒑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⒒債務人及債額比例:林德顯、林陳尾 ⒓設定義務人:林陳尾 ⒔共同擔保地號:仁德段161、161-2、161-3、161-4、161-5、161-7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8分之12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