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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5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何文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江湖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並已於114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