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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6號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被 告 梁詠然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追加被告 林威辰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調查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