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社團法人中華白花文心蘭產銷協會法定代理人 林瑞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詠然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6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3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本訴及反訴判決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16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99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3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393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8,388元【計算式:26,995元+61,393元=88,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