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蔡國安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梁芷榕律師被 告 吳秋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勝永興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提出日止之現金收支表、收支發票憑證、進貨出貨帳本、進銷存貨記錄、銀行帳戶往來票據、存摺、往來明細或對帳單、收支明細表、薪資清冊、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損益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由原告及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勝永興有限公司(下稱勝永興公司)之不執行業務股東,而被告為勝永興公司董事及負責人,即為執行業務股東。勝永興公司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設立登記,112年稅後淨利為新臺幣(下同)7,613,814元、113年稅後淨利為5,562,586元,惟勝永興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就獲利從未進行盈餘分配、未召開股東會,亦未將每各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財物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送各股東承認,經原告向被告請求查閱帳冊未果,原告僅得從勝永興公司會計師取得111、112、113年度資產負債比較表及損益比較比,得知公司確有盈餘,被告卻稱勝永興公司無存款並已歇業。又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勝永興公司尚在營業中,且依上開勝永興公司112、113年度之獲利情形,勝永興公司之營業狀況尚無需要歇業、清算之情形。為此,爰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12年12月19日經授商字第11233763830號函、勝永興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勝永興公司資產負債比較表及損益比較表、斗六鎮北郵局第000077號存證信函、勝永興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證,足徵原告為勝永興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被告則為執行業務股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之上開主張,堪信屬實。
㈡、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公司法第48條、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3條前段、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公司之財務狀況、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看出端倪,為落實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股份行使監察權,自應認其得請求公司提出各項憑證供其查閱及複印。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請求被告將勝永興公司自112年4月10日起至交付日止之現金收支表、收支發票憑證、進貨出貨帳本、進銷存貨記錄、銀行帳戶往來票據、存摺、往來明細或對帳單、收支明細表、薪資清冊、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損益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供原告及原告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應提出勝永興公司自112年4月10日起至交付日止之現金收支表、收支發票憑證、進貨出貨帳本、進銷存貨記錄、銀行帳戶往來票據、存摺、往來明細或對帳單、收支明細表、薪資清冊、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損益表、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由原告及原告委託之律師、會計師以影印、抄錄、複製、照相之方式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