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許威揚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5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