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1號上 訴 人 張良印
張騰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