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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 李水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陳專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