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4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黃三福
黃森永上列反訴原告於相對人(即原告)坤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提請求拆屋還地等(即本訴部分)事件繫屬中,復對相對人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同意渠等將門牌雲林縣○○鄉○○村○○路00號建物重建,因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本件反訴復有上開程序事項之欠缺,並命反訴原告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