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坤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信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黃三福、黃智勇、黃智韋、黃春菊、黃春敏、黃玉詩、黃森永、林玉偉、陳香芬、陳彥傑、陳春蓉、林昭南、林松田、林松清、張林櫻茶、林櫻園、李文章、李素珍、張雅筑、林黃春紅、林溪旺、林素卿、林素梅、林素香、林俊利、林亭秀間因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 年8 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查,抗告人所提本件抗告未依前開規定提出抗告狀影本,併命抗告人於前揭期間補正上開缺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