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東守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6,0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00元,尚不足新臺幣5,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