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1號原 告 南投縣十方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黃鳳嬌訴訟代理人 石振助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珮雯、高珮柔、高芷嫻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528元【計算式:(108.75㎡×60,893元+1,500,000元)×1/4=2,030,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則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日期:202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