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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曾聲請對被告楊金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8,674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943 元。

㈡就被告異議狀所載內容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