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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王裕程上列原告代位周淑容與被告周高桂粧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74,522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周淑容繼承被繼承人周如萍之遺產之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之價額,計算式:〔(雲林縣○○鎮路○段000○0地號土地:1,284.25㎡5,500元3/4)+(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76.11㎡5,500元1/4)+(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81.80㎡5,500元1/4)+(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120.65㎡5,500元1/2)+(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136.44㎡5,500元1/2)+(雲林縣○○鎮路○段000地號土地:156.93㎡5,500元1/4)+(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課稅現值9,700元)〕1/6=773,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36元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12,6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姵珺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