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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 劉芳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憶偉等人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8號回復登記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5,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