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號上 訴 人 王珮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春男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8號協同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