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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青梅竹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遠敏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訴訟代理人 石金堯律師複代理人 鄭宇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5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心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