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0號原 告 許啓權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珠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何星磊律師代理提起,然未提出委任狀(所提出之委任狀為何啓謀簽名),其代理權顯有欠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委任何星磊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