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4號上 訴 人 楊敬堂
楊敬耀楊敬煌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順博
林雅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鴻微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1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844,2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2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