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30號原 告 乙女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被 告 王金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53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4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7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為侵害行為亦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原告則為跟蹤騷擾之被害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判決書內關於原告之姓名,僅記載代號,同時亦就其他足資識別原告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適當之遮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引用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2
號刑事判決之代號)與被告有感情糾紛,被告亦知悉原告有配偶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10月21日前某日,明知原告係從事非
公開之活動,且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竟意圖損害原告之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及(性)隱私權,基於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特種個人資料之犯意,在被告位於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住處(下稱被告住處)無故以錄影設備竊錄其與原告間非公開之性行為活動及原告身體隱私部位之私密照片、影片(下稱系爭照片、系爭影片),而非法蒐集內容包含原告之臉部、髮型、身型、性生活等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原告之特種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原告之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及(性)隱私權。
⒉嗣被告不滿原告提出分手,竟基於報復之心態而為下列行為:
⑴被告明知系爭照片、系爭影片為原告之特種個人資料,且系
爭照片、系爭影片為無故竊錄原告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亦涉及性隱私,內容屬於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亦明知張貼或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照片、系爭影片及如附表一編號16中關於「這樣對不起對不起了老婆害老婆去開火車」等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竟仍意圖為損害原告之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及(性)隱私權、名譽並散布於眾,而基於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散布猥褻影像、加重誹謗、散布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未為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接續於不詳地點、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線進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創設暱稱為「甲男姓名」、「原告姓名」(同音異字)、「劉筱雯」、「Em Tim」、「葉槑槑」等臉書帳號,先非法蒐集原告之個人資料,並以帳號接續傳送或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以上開方式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及原告之特種個人資料,及散布猥褻影像、散布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損害原告名譽之事,足生損害於原告之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及(性)隱私權、名譽。
⑵被告並承前犯意,接續意圖損害原告之資訊自決權、資訊隱
私權及(性)隱私權,基於恐嚇危害安全、跟蹤騷擾、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之犯意,以手機號碼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門號(下合稱本案門號),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傳送如附表二所示訊息給原告,恐嚇要將系爭照片、系爭影片傳送給原告之先生、友人與家人等加害名譽之事,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原告之安全,足生損害於原告之資訊自決權、資訊隱私權及(性)隱私權,並足以影響原告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㈡綜上所述,原告確因被告上開之故意不法侵權行為而受有人
格、名譽權之嚴重損害及精神上之巨大痛苦,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為民事上非財產上損害之損害賠償,並請求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請求之金額太高,無法接受,原告有跟我拿走一些東西,那些東西原告必須要還給我,我才要跟原告講錢的事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訴字卷第70頁):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該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亦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為竊錄、散布系爭影片及系爭照片、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並對原告恐嚇、跟蹤騷擾及非法利用特種個人資料之侵害行為,有本院113年度第452號刑事案件判決書(訴字卷第13頁至第44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該刑事案件卷證可證(影卷附於訴字卷內),並有原告所提出之照片、影片光碟及對話紀錄可佐(見附民卷第45頁至第639頁),上情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訴字卷第70頁)。依社會一般觀念,被告上開所為顯已侵害原告之隱私、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甚明,並造成原告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被告辯稱原告有物品未歸還等語,則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無涉。
㈡次按非財產上損害即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經查,被告竊錄系爭影片及系爭照片,均為個人隱私部位或性行為過程等私密影像,且其後係透過網際網路散布,並藉此為恐嚇行為及跟蹤騷擾行為,足認被告所為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及人格權均屬重大,原告之身心應受有相當之痛苦。本院審酌被告之動機、所為侵害原告隱私權及人格權行為之方式、次數及時間之長短、情節之輕重,被告事後表現之態度,以及對原告造成之心理受創程度,參以兩造之學歷、家庭狀況、財產及所得情況(訴字卷第51頁、第70頁至第71頁、限閱卷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5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5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9月24日(見附民卷第677頁之本院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按兩造勝敗比例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所示,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以確定其數額。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附表一:
編號 傳送人 收受人 時間 傳送內容 1 臉書帳號 「劉筱雯」 A1 111年10月間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2 臉書帳號 「劉筱雯」 A2 111年10月間 傳送私人對話截圖(被告以手機號碼0000000000傳送給A2間之對話給乙女) 3 臉書帳號 「劉筱雯」 甲男 111年10月間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4 臉書帳號 「劉筱雯」 A3 111年10月7日 自稱甲○○太太,請求轉告乙女檢點一點 5 臉書帳號 「劉筱雯」 A4 111年11月5日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甲男與乙女住處客廳照 6 臉書帳號 「劉筱雯」 A5 111年11月25日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7 臉書帳號 「劉筱雯」 A6 112年農曆除夕前 張貼「逃避自願去大陸 回來只會責怪我我願意變成今天這樣嗎」及乙女與他人接吻照 8 臉書帳號 「Em Tim」 A7 111年10月21日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9 臉書帳號 「Em Tim」 A8 111年10月間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甲男及乙女吵架錄音檔 10 臉書帳號 「甲男姓名」 A5 111年10月間 張貼乙女接吻照及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1 臉書帳號 「葉槑槑」 A9 112年1月2日 張貼乙女接吻照及甲男與乙女住處客廳照 12 臉書帳號 「乙女姓名」 (同音異字) A10 112年1月19日 以臉書帳號「乙女姓名」(同音異字)請求加入好友,並張貼乙女與他人接吻照 13 臉書帳號 「乙女姓名」 (同音異字) A11 112年農曆除夕前 以臉書帳號「乙女姓名」(同音異字)請求加入好友,並在臉書帳號「乙女姓名」(同音異字)上張貼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4 臉書帳號 「乙女姓名」 (同音異字) A12 112年農曆除夕前 以臉書帳號「乙女姓名」(同音異字)請求加入好友,並在臉書帳號「乙女姓名」(同音異字)上張貼乙女與他人接吻照 15 臉書帳號 「劉筱雯」 將大頭貼照更改為乙女與乙女子女之合照(見數位鑑識報告【密】第109頁)。 16 臉書帳號 「甲男姓名」 張貼內容: ⒈這樣對不起對不起了老婆害老婆去開火車。 ⒉甲男與乙女住家之照片。 ⒊甲男與乙女及兩人子女之全家福照片。 17 臉書帳號 「乙女姓名」 (同音異字) 張貼內容: 系爭照片、系爭影片。附表二:
編號 出處 時間 手機號碼 訊息對話內容 1 告證十四 111年10月21日9時13分至12時23分 0000000000 1.有看到訊息了吧 2.好好保重吧 3.你給我你老公的LINE我才給你看照片 4.我知道你留這個LINE帳號給我是沒有在使用的啦但是我會穿在臉書啦 5.好會再給你訊息我會慢慢傳 6.我慢慢找再慢慢傳 7.這個人比較會問晚一點再給他照片 8.先去換你弟弟了 9.我多發一些在你老公的朋友圈 10.你應該是想說把臉書鎖起來沒人看得到我不會發送你的朋友圈我會發送你老公的朋友圈 11.叫你老公的臉書也要封鎖搜尋不然我會發送他的好友圈 12.這一支號碼很像不能傳送照片的號碼我先關機換一下號碼晚一點再發送 13.我換別隻號碼傳臉書才能傳照片了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2 告證十五 111年10月23日18時5分至10月24日0時51分 0000000000 1.還有別的有趣一點的到時後有空po給你看 2.你老公的家人跟朋友圈可能會覺得很有趣 3.我在樓下等你 3 告證十六 111年10月24日6時31分 0000000000 晚一點再找一些日照 平台可以po文的po一些文章跟圖片 4 告證十七 111年10月30日14時2分至11月6日13時48分 0000000000 1.頭貼跟ID一直換那先不要搞了先休息一段時間 2.沒有訊息應該很無聊吧還有一個傳錯以為是甲男的電話 3.好幾天沒pi文有點無聊 4.找時間再幫你們po照片文 5.連洗澡照片都好看 6.Po甲男的才會比較多人看 7.這些可以慢慢po 8.臉書都改掉跟刪除了喔 剩一個慢慢玩 9.這樣現在都沒的玩了照片只能保留著 10.臉書版都洗光光連好友都看不到這樣真的沒的玩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5 告證十八 111年10月24日18時44分許 0000000000 1.你的IG看的到好友耶 2.好啦不傳訊息給你了先去搞一下臉書 3.臉書會想用你的ID就是想好你的抱怨文怎麼Po網 4.(乙女稱甲○○你還要這樣用這些不知名帳號發我私密照片給我朋友我的家人一直要威脅我多久,你現在又說你故意設一個我的假帳號,你到底想幹嘛呢,你搞到我都身心崩潰了)我有把你的好友設為好友明天臉書就可以PO文了,我也有創你的ID這樣子人家比較會加好友,你不要擔心我跟你說過了會慢慢傳因為臉書被檢舉會禁言一個星期,因為你也是有說過你想要攤牌就讓他攤牌我會多幾個臉書PO文不能天天PO天天PO鎖掉就要等ㄧ個禮拜了,你小孩如果有怪你的話你要跟小孩說清楚是他去大陸害你變成這樣不是你願意的所以要怪怪他人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6 告證十九 111年10月27日22時52分至11月14日22時44分 0000000000 1.(乙女稱甲○○你不要在假了,這隻電話的留言都有你你之前傳的訊息內容,不要再自導自演了)對啊我都是在假的這個人臉書也不同意我好友 2.(乙女稱甲○○一眼看的出來就是你的手段,…)等他同意好友了我在慢慢玩,我等他同意我的邀請再發他的朋友圈 3.又是周末了 慢慢玩 4.沒有訊息應該很無聊吧 5.這樣的話我就不傳訊息給你了才不會你老公知道 7 告證二十 111年11月8日13時16分至11月22日13時15分 0000000000 1.(被告傳送乙女住家之照片)賴不能用了我在車庫,不見不散 2.(被告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真想要跟你一次就好,明天見囉晚安 3.(乙女稱甲○○你臉書都刪除了你還在怕什麼)反正你跟他在一起也不舒服我們見面再說了 4.這樣子比較等影片用好再跟你分享就好 5.影片要用馬賽克不太好用可能還要用一段時間才能跟你分享現在只有照片可以看 6.到時候影片如果用好傳給你分享不要讓你老公看到 7.你的影片我還沒製造因為工作有點忙等過一段時間有空我在用馬賽克 8.好吧明天忙完直接去找你了 9.明天你如果再故意不見面的話我東西就幫你放在車庫就不傳訊息給你了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8 告證二十一 111年11月24日0時34分至11月25日17時23分 0000000000 1.(被告傳送虛設之「雲林縣私立「乙女」(同音異字)長照機構」之臉書帳號截圖)晚一點再幫你用一些文章 2.同學你先休息等我製造好影片傳送之後我會跟你說 3.同學等我有控能傳訊息給你我在傳給你順便幫你Po文 4.(傳送暱稱A4、甲男、A7之臉書帳號截圖)Po一些影片跟這些人分享一下 5.這幾天工作比較忙等忙完再幫你用東西,影片要用電腦才能用馬賽克也還沒時間用到電腦等有時間用電腦再用馬賽克你不要急 6.等我用好再慢慢跟你分享 7.先去忙Po文了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9 告證二十六 111年10月21日9時17分 0000000000 1.你有空看一下你的手機簡訊有照片給你看,剛給我你老公沒在使用的LINE我會讓你真的得到報應的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10 告證二十九 111年11月26日9時17分至11月27日2時10分 0000000000 1.(被告傳送「甲男姓名」之臉書帳號截圖)這個帳號有的照片不能傳送貼文 2.我在找時間幫你製造影片 3.我在找新帳號幫你Po文 4.你的影片我還沒有時間製造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截圖) 11 告證三十 111年12月3日2時37分至23時33分 0000000000 還在找片段,先制片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2 告證三十一 111年12月8日20時36分至12月9日0時51分 0000000000 1.想說假日沒事要玩一下臉書Po個照片給他看 2.同學我還沒幫你制好圖片慢一點制好再跟你分享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3 告證三十二 111年12月9日0時51分至17時26分 0000000000 1.同學我還沒幫你制好圖片慢一點制好再跟你分享 2.好好處理一下照片 3.同學有一點圖片想分享給你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4 告證三十四 111年12月14日16時20分 0000000000 等過完年後再幫你用資料 15 告證三十五 111年12月15日1時53分 0000000000 同學這影片很難用馬賽克先休息了等年後再慢慢用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6 告證三十六 111年12月16日17時23分 0000000000 等過年後資料用好了再分享給你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7 告證三十七 111年12月17日4時5分 0000000000 訊息中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8 告證三十八 111年12月18日21時36分至21時52分 0000000000 同學你的好友都很不給力都不加我好友你有通知他們不要加好友先去用資料啦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19 告證三十九 111年12月23日3時31分至112年1月1日1時22分 0000000000 1.同學最近比較忙檔案資料等用好過年再幫你po文 2.有幫你準備一些資料聖誕節幫你Po文 3.怕到時候工作忙也要幫你用資料給你當元旦禮物 4.元旦到時候到時候再幫你PO文 5.(被告傳送「乙女姓名」(同音異字)之臉書帳號截圖)同學最近比較忙忙一些元旦準備送給你的圖片禮物到時候我在發在這邊給你看 6.(被告再度傳送「乙女姓名」(同音異字)之臉書帳號及訊息回覆內容截圖)你朋友有給我留言 (訊息中並傳送系爭照片、系爭影片) 20 告證四十一 112年1月20日22時23分至112年1月21日20時58分 0000000000 1.還要幫你用一些吃吃資料等等過年後有時間再傳訊息給你 2.今年幫你Po最後再一次不追蹤你了以後有時間再幫你用一些資料 21 告證四十二 112年2月4日21時3分 0000000000 同學晚一點再幫你po資料 22 告證二十八 111年11月25 0000000000 傳送乙女接吻照及系爭照片、系爭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