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永勝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怡安即元順水電工程行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8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