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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2號原 告 吳孟璋訴訟代理人 林昶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8,663元(包括美金13,461.12元、新臺幣854,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心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