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2號上 訴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璋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6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58,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3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