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8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被 告 喬隆工程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洪家蓁被 告 王清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玖,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喬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喬隆公司)分別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111年8月30日、113年5月28日以被告洪家蓁、王清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㈠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3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6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3.32);㈡2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5年9月2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96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5.68),嗣被告另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6年9月2日止;㈢3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變更為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5年9月2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96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5.68),嗣被告另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6年9月2日止;㈣500萬元,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等為據,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113年5月31日起至116年5月31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百分之3.96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5.68),嗣被告另簽具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17年5月31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約定書第4條約定,自本金到期日或利息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6月3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現仍積欠原告合計本金5,127,809元及其所衍生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放款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洪家蓁、王清亮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一併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增補借據、放款簡易查詢單、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5,127,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積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起迄日 年利率 1 197,078元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21,990元 自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32% 自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534,550元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133,639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5 409,360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6 409,360元 自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7 2,224,189元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8 1,197,643元 自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8% 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