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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詩守禎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吳宛霖律師被 告 廣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須確認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