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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5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53號原 告 蕭燕青被 告 吳宗晏

蕭裕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A03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A02於民國100年間結婚,婚後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嗣於114年11月4日業經調解離婚。被告A02於與伊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A03亦明知被告A02為有配偶之人,仍自114年8月起與被告A02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附表所示之親密、鹹濕對話內容,被告A02稱呼被告A03為「寶貝」、「老婆」,被告A03並向被告A02稱「我照顧你的下半身...」等語,且有2人於114年8月12日共同出遊之照片可證,被告2人已經發生性行為,顯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造成伊身心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A02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其與被告A03之對話內容及曾經共同出遊之事實均不爭執,但否認其等曾有發生性行為。其與被告A03間僅是客人與小姐之關係而已,且原告一年多前即離家出走,其因為深感寂寞才會到夜場尋歡喝酒,其長期一人孤單,才會對A03有情感上的精神寄託,所以帶朋友到A03店裡消費,買A03時間陪同自己出遊吃飯,其與A03雖有親密對話,但無法證明其2人間已發生性行為,無法認定被告2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A03雖未到庭,但有提出答辯狀內容略以:伊因從事八大行業而認識被告A02,被告A02對其追求,並告知現與原告談離婚官司中,伊因為從事八大行業需要業績,就利用A02的感情投其所好,使其沉迷而帶客人來店裡消費,或買伊出場到公開場所吃飯,或到被告A02朋友家,伊僅賺取出場費用對A02並無感情,伊與A02之對話內容是八大行業對客人調情之手段,伊對所有客人都一樣,被告A02與原告之婚姻破裂與伊無關,伊並無侵害原告配偶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2人應負侵害原告配偶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婚姻係以配偶雙方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此係以相互誠實為基礎,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準此,倘他人與配偶一方為破壞婚姻契約誠實義務之行為,自亦屬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為限,祇須配偶一方與他人間有逾越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行為,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而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情節重大者即足當之,則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即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本件原告與被告A02於100年2月10日結婚,婚後育有3名未成

年子女,嗣於114年11月4日業經調解離婚。被告A02與A032人於114年8月起,有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及共同出遊吃飯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與被告A02之戶籍謄本(本院卷第15、17頁)、本院114年度家調字第374號調解筆錄(本院卷第119頁)、原告與被告A02同桌吃飯照片(本院卷第19頁)及LINE對話內容(本院卷第29至57頁)等在卷可查,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被告2人雖抗辯2人間僅為客人與小姐的關係,並無真實感情

等語,惟查,被告A02自承其因為寂寞所以到被告A03的店裡飲酒尋歡,買被告A03的夜場出遊等語,而被告A03亦自承其明知A02有追求伊的意思,仍利用其感情投其所好使其沉迷來店裡消費,或買其出場等語,足見被告2人並非基於普通朋友的關係而吃飯喝酒與出遊,再參酌被告2人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得知,被告2人以「寶貝」、「老公」、「老婆」互稱,且依編號4之內容顯示,被告A02邀約被告A03一起去汽車旅館,而A03則回覆:「整天只想幹我」等語;編號8之內容顯示,被告A03稱「你照顧我、我照顧你的下半身」,被告A02回稱「我是照顧你全身」,A03則回覆「你照顧我的下半身太多了」「我一次就嚇到」等語;編號10之內容顯示,被告A03稱「我感覺自己只是一個你喇去睡的女人而已」,被告A02回覆稱「A03小姐,你是我A02的女人你懂嗎?」等語,可見渠等已有逾越普通朋友之交往事實,並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認知之普通朋友關係,被告A02與A03之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之幸福、安全與圓滿,原告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就此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雖被告2人均辯稱其2人僅為小姐與客人之關係,沒有真實的感情等語,然此並非被告2人得為不正當男女交往之事由,附此敘明。

二、原告所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自陳為國中畢業之學歷,在公所做約聘僱人員,月收入約28,000元,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1個14歲、1個13歲、1個8歲,被告A02每月固定支付未成年子女20,000元之扶養費,名下有土地、房屋各1筆、自小客車1輛等情。被告A02則自陳為高中肄業之學歷,在做議員助理,每月薪資約40,000多元,每月會固定支付原告20,000元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外還要支付未成年子女安親班費用,有土地2筆、房屋1筆、自小客車1輛等情,業據原告與被告A02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3頁),並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本院財產資料限閱卷)。另被告A03未到庭陳述意見,但依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知其名下有自小客車1輛及伍玖工程行之投資款與營業所得等情。

㈡復審酌被告2人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節,及原告亦自承其因為

被告A02在外面欠債,所以帶三個小孩回娘家住,與被告A02分居1年多等語(本院卷第110頁),堪認被告2人前揭行為雖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但對原告之婚姻及家庭圓滿造成之破壞性有限,且原告因而所受痛苦程度亦較低,再參酌兩造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數額以100,000元為適當。

肆、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主張被告2人侵害其配偶權應連帶賠償100,000元,核屬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0月24日(本院卷第97頁、第10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伍、末按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0,000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附表:A02與A03之LINE對話內容摘要編號 LINE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摘要 證據 1 114/8/13 05:53-06:07 暱稱「寶貝公主」(以下簡稱女方)說「我只是想靜靜待在你身邊就好」「因為有你在」「就像那天我被老闆娘氣到哭 你馬上就衝來我身邊 我覺得至少這個世界上還有人在意我的情緒」,暱稱「宗晏」(以下簡稱男方)說「我當然在意你」「你是我的女人我當然要在意你,當然不能讓你受委屈」,女方說「那你知道我是真的愛你了吧」,男方說「我平常會問你愛不愛我,其實都是要逗你的」「其實我早早就感覺的到你是真的愛我」「那天發生了,你馬上跟我說,你就讓我覺得你真的願意跟我在一起」「我一定會愛你比你愛我多的」,女方說「我不後悔選擇你 現在委屈我也可以吞忍 但是這段感情你不要讓我這個選擇最後是悲劇收場」。 本院卷第29頁 2 114/8/13 06:17-06:27 男方說「愛你喔」,女方說「老公愛你哦」「謝謝老公買戒指送我」,男方說「那是應該的」「晚上換項鍊」「你如果有認定我是你的男人,你就讓我送」,女方說「你就算送我夜市買的我也會當作寶貝在珍惜」「我不在意價值,只在意心意」,男方說「講真的只要你喜歡的我一定會買給你」。 本院卷第31頁 3 日期不詳 22:10-22:12 男方說「我在(再)買一條給你」,女方說「當作你訂我下來的」,男方說「好」,女方說「你給我的名分」,男方說「那你戒指要先拿下還」「要我幫你戴上才可以」。 本院卷第33頁 4 日期不詳 17:30-18:02 男方說「我幫你洗就好」「汽車旅館啊」,女方說「整天就想幹我」,男方說「就像你講的單純休息放鬆」「我沒那麼會幹」「你不是說不一定要去哪就我們在一起就好」。 本院卷第35頁 5 日期不詳 02:54-03:33 女方說「會偷吃亂撩的男人是狗改不了吃屎」「我想燕青也是因為這樣沒辦法原諒你」「對,你說我跟她一樣不能忍受外面女人的事情」「就表示你從以前就是這種垃圾樣」, 男方說「寶貝除了對不起,我還是要在(再)跟你說聲對不起,我該死我惹你生氣了」。 本院卷第37頁 6 日期不詳 06:08-06:18 男方說「你放心在(再)來真的不會在(再)惹你生氣了,你說的事情我也都會做到,任何事情我也都會跟你報備,讓你放心」「我不會辜負你,但也請你別輕易離開我」「未來日子裡,還請你多多關照」,女方說「我愛你,也請你好好的全心全意愛我」,男方說「我也謝謝你不嫌棄我這個老頭」,女方說「我只想在你身邊不用堅強 不用戴上盔甲當女強人 就當你疼的小公主」,男方說「你本來就是我的小公主」,女方說「謝謝你,老王子」,男方說「我也謝謝你公主」,女方說「這幾天真的也累到你 為了跟我相處,日夜顛倒」。 本院卷第39頁 7 日期不詳 00:37-00:42 女方說「不然你有要陪我到老嗎」,男方說「有啊,只怕你不要」,女方說「但是你身分證後面不是我的名、是別人」「拖快一年了 沒簽就是不會離了」「你們繼續這樣拖著」。 本院卷第43頁 8 日期不詳 06:30-06:34 女方說「你照顧我、我照顧你的下半身」,男方說「我是照顧你全身」,女方說「你照顧我的下半身太多了」「我一次就嚇到」,男方說「我不敢說我是最好的男人,但我一定會全心全意的去愛你照顧你」。 本院卷第45頁 9 日期不詳 05:57 女方說「我也覺得自己很可笑 明明我也只是一個小三 我有什麼權利去管」。 本院卷第47頁 10 日期不詳 06:22-06:28 女方說「我感覺自己只是一個你喇去睡的女人而已」,男方說「A03小姐,你是我A02的女人你懂嗎?」「我的心只屬於你」「我是你的吳老頭」「也是你的吳爸爸」。 本院卷第51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