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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祐維上列上訴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賴泰宇、賴吳玉霞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 年2 月2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32,3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