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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87號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吳雅琳被 告 馬綉蓁

馬麗鈴馬耀宗馬瑞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 年8 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 年9 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