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1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茂州即李金賢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李茂州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1,000元,尚應補繳12,5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