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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97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藍斯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瑋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被告與本訴原告劉誌暐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