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16號被 告 陳瑞憲
柯秀蓮陳柏元陳婷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誠結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1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2,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