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瓊文即梁詠溱即梁慧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勝弘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4年訴字第6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52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