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2號原 告 温桂英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硯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硯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繳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