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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王基豐上列原告與被告TRAN THI LUYEN 陳氏戀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76,35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32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