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61號上 訴 人 吳協原被 上訴人 蔡林菊
蔡龍燕蔡富益
蔡阿秋
蔡義財蔡美汝蔡美枝
蔡富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2,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