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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8號原 告 廖信明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阮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阮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755元,應繳裁判費20,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5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