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0號原 告 林建勳訴訟代理人 劉志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80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5,463,337元【計算式:2,240,000元+3,223,337元(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2月10日之孳息)=5,463,337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99元,原告僅繳納12,680元,尚不足52,8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