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吳宗祐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順企業社、沈順烱間請求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1,6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20元。
扣除調解時繳納之1,000元後,尚有8,82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