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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吳宗祐被 告 華順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尤華訴訟代理人 王卓藝被 告 沈順烱訴訟代理人 王卓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