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鈺婍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世昌間因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95,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部分如上訴人不服,得於10日內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