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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09號原 告 廖健男訴訟代理人 林逸夫律師被 告 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被 告 李淑華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