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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17號原 告 劉國輝訴訟代理人 曾正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居源、賴素貞、劉信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本請求被告應給付其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得新臺幣(下同)230,369 元,嗣將其此部分請求金額擴張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其737,120 元(即增加請求金額506,751 元。查,上開擴張請求金額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