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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佳合企業社即張哲瑜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張育肇

吳弘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