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0號原 告 佳合企業社即張哲瑜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訴訟代理人 張育肇
吳弘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17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內容較龐雜,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