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佳合企業社即張哲瑜訴訟代理人 張良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9,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