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24號原 告 鍾美惠被 告 鍾景旭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業據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2,7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