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36號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輝煌、***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上未據表明對造當事人即如起訴狀當事人欄所示「被告***;住:待調查」部分為何人及其住所或居所(暨如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又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