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黃悅民被 告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傳育訴訟代理人 林金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係國立成功大學工程科學系講座教授,為美國亞利桑
那大學電機/計算機工程博士,在教育上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傑出研究獎,且榮獲2022年全球前2%頂尖科學家之最高榮譽,已完成79個學術專案及668個研究成果,在國際及國內之學術界或實務界均享有極高聲譽,原告之配偶吳○○為任職被告之特約講座教授兼任技職所所長,被告每學期均會舉辦「教學單位服務滿意度調查」,開放教師及學生在平台上反應教學單位服務品質,被告對於學校師生在平台上有所反應者,將交由秘書室交付服務滿意度小組審議,此有「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設置暨辦理要點」(下稱系爭要點)可參。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民事判例參照)。末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於法人亦適用之。業經108年度台上徵字第2035號依法定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而法人自己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侵害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其責任則建立在往來交易安全義務及組織義務。關於往來交易安全方面,法人從事各種社會經濟活動,應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之危險致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在組織上,法人應確保其配置之人員需具備所從事工作及危險防範之專業能力,如有不符專業之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組織欠缺而有過失,對侵害他人權利之結果,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可參。
㈢被告之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在111年度第二學期接獲教職員
工對技術及職業教育研究所服務滿意度意見回饋表中,被告所屬人員於意見回饋欄位發佈「同時段10-12點其博班指導教授兼老公的寄生課程」等語(下稱系爭意見回饋一)。然原告固曾為訴外人吳○○之指導教授,但訴外人吳○○於101年7月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兩人係於5年後即106年始登記結婚。與原告已無師生關係,足認原告與訴外人吳○○結婚時,兩人並無指導關係存在,而系爭意見回饋一暗諷原告同時存在二種身分,影射原告違反學術倫理娶訴外人吳○○為妻,對原告之名譽造成鉅大傷害。於112年8月間被告之教務處員工即訴外人羅月娥告知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接獲檢舉,要求訴外人吳○○針對該檢舉回覆,而該檢舉內容係有人於服務滿意度意見回饋中發佈「技職所吳所長多年聘用非技職領域的博班指導教授兼老公黃老師,明知這些年因師生戀及婚外情已在成大辦理退休到本校」等語(下爭系爭意見回饋二)。惟如前所述,原告與訴外人吳○○係於終結師生關係五年後始結婚,更無婚外情之事實,況原告目前成為國立成功大學講座教授,並無退休,被告惡意發布上開不實言論,不只為不實陳述,更影射原告因為師生戀及婚外情而被迫辦理退休,貶損原告名譽及人格評價甚鉅。
㈣系爭意見回饋一、二之指摘表面上雖係向被告檢舉,實則
內容與教學服務品質毫無關係,所指摘之事實更均非為真。而依據系爭要點之規定可知組成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之成員除當然委員外,其他委員係由各學院推薦二人擔任,該小組至少有十幾人,而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於調查過程中至少有十幾人可閱覽得知系爭意見回饋一、二之訊息,但因若要於意見欄發表意見,則必須以帳號登入系統,因此被告必定知悉上開意見回饋人之姓名,然被告於原告對上開意見回饋人提起刑事告訴時,竟回覆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另就意見提出人身分資料部分,由於本校資訊系統無法直接查出明確資料,復以對過程將涉及無關人員個人資料揭露之疑慮,基於保障言論自由及誠信原則,恕難提供相關資料。」等語,被告不僅未能阻止校內所屬人員之不當檢舉,反隱匿檢舉人身分資訊,依上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意旨,被告本應有防範其所開啟或持續之危險致侵害他人權利之義務,被告對於第三人所提出無關教學品質之意見回饋,本無須依照系爭要點交付予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調查,但仍交付之,該調查小組為特定多數人,形同散佈上開不實言論,屬於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㈤最近收到被告的辯論意旨,本人為公眾人物,也是國科會
認同的最高等級研究學者,所以名譽對我來講很重要,被告不止一次將不實的毀謗公諸於歷屆的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的委員,從未對毀謗者利用公眾平台加以勸告,此為行政嚴重疏忽,第三點,根據他們的調查小組辦法,裡面根本沒有規範保密條款,在法律上是講求證據,不是對方主張口頭向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委員要求保密,法律上應該規定保密規定,也可以出示歷次委員的保密簽署,若沒有此些措施,我認為僅有口頭告知,不能於法律上予以承認。第四點,被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書狀中主張不曉得由何人提出本件之反映意見,且只有填寫反映意見的人才可以看到此份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回覆之統籌的意見,但既然毀謗者登入可以看到意見的回覆,所以後台管理者可以看得出來是何人毀謗,但被告卻稱不知道,顯然是包庇,這不合乎行政正義,且對原告而言此為自相矛盾,被告回覆的意見還主張不知道是何人,這對原告而言無法接受,且每個留言者怎麼會查不到何帳號留言,對被告而言這是說謊的行為。
㈥被告之行為,已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與社會評價,且造成
原告身心承受極大痛苦,精神上所承受之壓力,實非常人所能想像與承受,以原告之學經歷及現在工作,及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及提出系爭意見回饋一、二之人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㈦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按一般侵權行為即指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其成立
要件有:須有侵權行為;須侵害他人權利;侵害行為須為不法;須被害人受有損害;侵害行為與被害人間之損害,
須有因果關係;須有故意或過失;侵害人須有責任能力;另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參見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
本件被告依據系爭要點設立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其目的係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滿意度,並建立合法意見反映管道,屬大學自治範疇。依照被告之秘書處標準作業流程(見附件),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過程是非常嚴謹的,且所有與會人員均須負保密義務,而於上傳問卷系統供教職員生查閱時,會先將意見回饋隱蔽具個人指涉性等敏感資訊,由此可知,被告是依據合法程序進行問卷調查及後續行政作業,並無故意損害原告名譽,且在處理過程中,並未將訊息洩漏給無關人員,亦無疏失之情事,尚難令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證人林建州於鈞院審理時證稱:「我們處理程序由各單位
去回覆意見,回覆意見蒐集後,再召開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然後作成一個決議;因為我們不曉得由何人提出,無法對應的去回覆,所以公告在學校原本提出系統中做回覆」;證人郭彥伶證稱:「我們會將所有相關單位的意見彙整,然後給單位主管;所有意見都會交到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正面、負面;學校的單一入口網,需要登入帳號密碼才可以進去,有填寫意見的人才可以看到這份統籌意見,沒填寫意見的人不行看到」;證人林衣庭證稱:「可以依LOG去查,但是系統上都有作匿名的處理;有填寫服務滿意度問卷甲的人才可以看得到」,由上述證人等之證述可知,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成員對於問卷調查內容負有保密義務,且成員知悉內容僅限於職責範圍,並未對外公開。
㈢原告由其配偶即訴外人吳○○處所取得提起本件訴訟之資料
,是尚未經被告學校隱蔽具個人指涉性等敏感資訊公告於單一入口網站之資料,洩漏該資料者係原告之配偶即訴外人吳○○,與被告學校無關。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
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1條第2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教學、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為避免學術自由受國家不當干預,不僅行政監督應受相當之限制,立法機關亦僅得在合理範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
與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等…(司法院釋字第380、563、626解釋參照)。被告制訂有系爭要點,並依據系爭要點設立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其目的係為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教職員工生對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的滿意度,並建立被告全校教職員工生興革意見反映管道等情,有被告提供之系爭要點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核系爭要點規定之內容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範圍,就具體訴訟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且該要點之內容經核尚無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被告依據系爭要點辦理之各項事務,自無違法之虞,核先敘明。
㈡證人林建州於114年4月11日到庭證稱:「(與兩造有何親
誼或僱傭關係?)目前是被告的主任秘書。(你服務的學校是否有做服務滿意度調查之行政作業?)是,我們每年都會做行政滿意度調查。(你們的服務滿意度調查是為了提升服務品質跟增進教職員工生對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的滿意度並建立全校教職員工生提供新的意見反應管道?)是。(你所擔任的主任秘書職務就是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之召集人?)是,我是從今年2月1日開始接任。(服務滿意度調查是以發問卷的方式調查?)是以線上問卷的填寫。(所以在線上發表意見的話,要有被告教職員工生之密碼與帳號?)是,要登入我們的系統才能填寫意見。(所以被告學校會知道每一則的反應及意見之提出人是何人?)這個我不清楚,這要由資訊中心回答。(你們收到填寫的問卷以後,如何處理?)我們的處理程序由各單位去回覆意見,回覆意見蒐集後,再召開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然後作成一個決議。(【提示本院卷第23頁】你們收到的意見或反應是否如此頁的格式所示?)格式欄位我記不太清楚,一個是原來提出意見的情況,後面是回覆的結果,前面那一欄我記不太清楚。(你是否得知之前有人對貴校提出意見或反應的內容提出意見或反應?)我是2月1日才接任主任秘書,我看不到這個。(你們接獲意見或反應後,若是涉及貴校的員工或單位,你們會請貴校的員工或單位說明?)由相關單位的主管做意見的回覆。(【提示本院卷第21頁】)此是否有人提出意見或反應後,你們 請研究所所長吳○○做回覆?)這格式是對的,就是我們請相對應的單位,然後單位主管做回覆,這邊的資料是110 年學年度的資料,我是這個案件之後我才看到的。(訴外人吳○○回覆以後,你們會將她的回覆內容交給服務滿 意度調查小組處理?)所有回覆都會由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來審查。(你們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審查前,有無人可以先看反應的意見或是內容跟你們的調查是要提升被告的服務品質有無關係?即有無先過濾機制看要不要請當事人或單位回覆,要不要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前面的程序如何過濾篩選我不清楚。(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在審查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回覆意見後,會把處理的結果通知意見的提出人?)因為我們不曉得是由何人提出,無法對應的去回覆,所以是公告在學校的原本提出系統中做回覆。(【提示本院卷第23頁】這是否為你們在網路上回覆的內容?)這個我沒看過,因為這是之前的回覆情形,我沒看過這樣的回覆。(對於所提出的意見回覆的內容,學校的教職員工生都可以看見嗎?)這個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15頁至第118頁)。可見本件被告處理提出系爭意見之流程符合系爭要點之規定。且本院認為被告將全校教職員工生提出之回饋意見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審查前,雖無人專責檢視回饋的意見或是內容跟提升被告的服務品質有無關係,均移請回饋意見所涉之當事人或內部單位回覆後即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審查,但此作法足可避免透過事先審查機制而不當過濾回饋意見之內容,進而造成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教職員工生對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的滿意度,並建立被告全校教職員工生興革意見反映管道之目的受不當之干預,被告將系爭回饋意見一、二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委員審查,為依據系爭要點之正常作業流程,並非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且如被告接獲回饋意見後不交由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予以調查,又如何能知悉回饋意見所述是否為不實及是否為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甚或是加以澄清?且系爭要點之規定豈非形同虛設?或選擇性將回饋意見擱置不為處理?亦顯被告將系爭回饋意見一、二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委員審查,雖得使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成員閱知回饋意見一、二之內容,亦非屬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
㈢證人郭彥伶於同日證稱:「(與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係
?)我是被告的職員。(你是被告學校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的承辦人?)對。(你們的服務滿意度調查是學校的教職員工生都可以在網路上填寫調查問卷?)對,我們的問卷調查對象是全校的教職員工生。(所以要有你們學校系統的帳號、密碼才能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嗎?)沒錯。(所以你們學校會知道每一則服務滿意度問卷是由何人填寫的嗎?)我沒辦法。(資訊人員有辦法嗎?)他也沒辦法直接看到。(要如何直接查到每一則服務滿意度由何人填寫?)沒辦法直接看出,要交叉比對每一筆登入時間才能得知。(可是不是有帳號密碼?)因為同時會有多筆資料,所以沒辦法得知單單那筆。(就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上所提的意見或反應內容,都會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做說明?)我們會將所有相關單位的意見彙整,然後給單位主管。(【提示本院卷第21頁】此是否為於112年時你們學校服務滿意度調查就問卷填寫人提出的意見,請教育所所長吳○○做說明?)這是111 學年度第二學度的意見,我們會於112年度第一學期時請他們回覆,這是吳○○的回覆。
(訴外人吳○○回覆後,你們會將她的意見回饋、交付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來處理嗎?)所有的意見都會交到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正面、負面都會。(學校有無什麼機制看看填寫人所填寫的意見或反應內容與服務品質及滿意度有無關連?)就是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就剛才提示給你看的請訴外人吳○○所為之說明,你們有將 處理的結果或調查的結果回覆給問卷之提出人?)我們沒有辦法針對單一提出人,所以我們會把所有的意見通通意見,將當事人的名字用掉,上傳給大家看。(是上傳在學校的何處?)學校的單一入口網,需要登入帳號密碼才可以進去,有填寫意見的人才可以看到這份統籌意見,沒填寫意見的人不行看到【庭呈統籌意見】。(【提示本院卷第23頁】)此是否為訴外人吳○○做完說明後,你們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後,所為之在網路上的回覆?)這個不是,這看起來像EMAIL,我們回覆上去的資料,會看到我們實際公告的內容。(【提示本院卷第23頁】你們在網路上公告的資料,是否如這頁所示?)這是我們查詢回來後的資料,我們公告的是我庭呈的樣子。(你們實際公告的內容,上面有意見回饋、改善措施或回覆,與本院卷第21頁的格式相同,有何意見?)對,但是我們請吳○○說明後,我們整理後,會作成壹份大份的,如我今日庭呈的網頁內容。(你稱該網頁內容僅有當初在服務滿意度問卷上有提出問題或反應的人,他才可以看得到?)是。(你們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的成員,就處理的服務滿意度內容 包括是何人所提出的問卷內容,及處理的結果都是負保密義務?)對。(你們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成員是否有簽保密同意書?)有。」等語(本院卷第118頁至第122頁)。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之成員均有簽立保密同意書,並有被告所提供之保密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3頁至第86頁)。且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就回饋意見一、二處理之情形公告在被告之網際網路頁面上後,僅提出該等回饋意見之人才可以看得到原始之回饋意見及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之回覆內容,且原證4之內容並非被告公告在網際網路上之內容,足認即使本件訴外人在網路上填寫問卷時以系爭回饋意見一、二散佈不實及毀謗原告之名譽之言論,亦非原始提出回饋意見之人及服務滿意度小組以外之成員可以得知,故被告之作業流程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及結果。
㈣證人林衣庭同日到庭證稱:「(與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
係?)我是被告的職員。(你是被告學校的資訊人員?)對。(你在111年、112年時,是被告學校服務滿意調查的問卷系統資訊人員嗎?)是。(你們學校的服務滿意度調查,是學校的教職員工生都可以在網路上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對。(去填寫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需要有你們學校教職員工生的帳號、密碼?)對。(每一則服務滿意度問卷究竟是何人所提出,都可以經由比對帳號、密碼來查明嗎?)可以依LOG去查,但是系統上都有做匿名的處理。(就提出來的服務滿意度問卷,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完後,會將處理結果張貼在學校的網路上?)對,他們會匿名處理。(如果有一個人A他填寫一個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甲,當他所提出來的意見或反應經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完公告在被告學校網站上後,是只有這個
A 可以查到就調查問卷甲的回覆內容,還是所有的教職員工生都可以查到調查問卷甲的回覆內容?)有填寫服務滿意度問卷甲的人才可以看得到。(【提示本院卷第23頁】這個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處理完以後,張貼於被告學校網站上的內容,格式是否如此頁所示?)不是,它會匿名。(【提示證人郭彥伶當庭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在網路上公告的內容,格式是否如此?)對。」等語(本院卷第122頁至第124頁),可知被告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就處理系爭回饋意見一、二之情形公告在被告之網際網路頁面上後,僅提出該等回饋意見之人才可以看得到原始之回饋意見及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之回覆內容,且原證4之內容並非被告公告在網際網路上之內容,益徵即使本件訴外人在網路上提出系爭回饋意見一、二時有散佈不實及毀謗原告之名譽之言論,亦非原始提出人及服務滿意度小組以外之成員可以得知,故被告之作業流程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過失及結果。
㈤證人吳○○於同日到庭證稱:「(與兩造有何親誼或僱傭關
係?)我是原告的配偶。(你是被告學校的技職教育研究所所長?)是。(你們學校有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是。(在111學年度第二學期時,是否有人在服務滿意度調查的網路問卷上提出一些讓你與原告覺得不是很舒服的內容?)是,而且不止這學期。(對於在網路上填寫問卷反應你與原告不是很舒服的這些內容,被告學校是否有請你為回覆說明?)有,我也有打電話到秘書室告知非事實,是否不需要回覆,但他們要求需要回覆。(【提示本院卷第21頁】這是你的回覆說明?)是我的回覆說明。(被告的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就整個事件處理好以後,有將處理結果告知你?)沒有。(【提示本院卷第23頁】該文件是何文件?是EMAIL?)這份文件是教務處要回覆的行政服務滿意度,因為處理的月娥小姐不知道該如何回覆,所以用LINE傳給我們技職所的助理後,再傳給我。( 為何是教務處要回覆行政服務滿意度,而不是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要回覆?)秘書室整理完後,因為我們收到的是從秘書室發出,秘書室整理後,會寄一封信到各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告知我們有這份服務滿意度要回覆,另外秘書室也會送紙本來,各行政單位包含教務處、人事室、國際室,他們收到有關技職所的相關內容,就會再來詢問我們技職所如何回覆,我有攜帶院助理傳給我的資料。【庭呈LINE對話資料】我也有秘書室傳來給我們的文件的函,所以除了電子文件,也會要求我們有核完章的紙本文件。(就服務滿意度調查所涉及的相關單位及人員,不是由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請相關單位及人員為意見回覆嗎?)為何還要由秘書處來通知相關單位及人員回覆?) 上面的函文是秘書室發函請我們回覆。(為何不直接就正式的公文處理即可,還要說「處理的月娥小姐不知道該如何回覆,所以用LINE傳給我們技職所的助理後,再傳給你」?)因為各行政單位不知道我們教學單位實際的狀況,所以有時候他們不知道如何回覆,就會以LINE或電話問要如何回覆,因為各行政單位也要繳交他們行政單位服務滿意度,也就是這個服務滿意度是寫在他們的行政單位,不是寫在我們的教學單位。《證人林建州:之前的資料是說他是因為開課的問題把這些事情寫進去,開課的問題是屬於教務處要處理的。》(所以一件反應可能反應給好幾個單位,所以除了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接受到問卷要處理及回覆以外,其他單位或院、處、室收到相同的反應,也要回覆,如果不知道怎麼回覆,就會請有關單位做說明?)是。(原告提告的內容即你得知有在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提出非事實的內容,然後你反應給原告,原告才認為他的名譽受損嗎?)對,因為這件事情發生了很多學期,我是鬱鬱在心後,才告知我先生有這件事情的發生。(學校網站可以查得散布不實服務滿意度調查問卷的回覆內容?)這個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24頁至第127頁),可知原證4之內容並非被告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在網際網路上公告之處理結果,僅係被告教務處承辦人與證人吳○○間之EMAIL聯絡內容,又無證據可認為被告服務滿意度調查小組有洩漏該EMAIL聯絡內容,且本件原告係經由其配偶即證人吳○○始知有訴外人在填寫服務滿意度問卷時散佈不實且毀謗其名譽之內容,故被告之整體作業流程均未實際造成原告名譽權之侵害,則原告請求被告就其名譽權受損為損害賠償,即屬無據。
㈥至於被告未配合檢察官之偵查作為提供系爭回饋意見一、
二之訴外人個人資料,僅係盡其保密義務,以免造成寒蟬效應,而造成提升服務品質,增進教職員工生對行政單位及教學單位的滿意度,並建立被告全校教職員工生興革意見反映管道之目的受到不當之干預,且避免提出系爭回饋意見一、二之訴外人個人資料外流,並非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附此敘明。
四、綜上,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名譽權受損之損害賠償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姵珺